(2017)苏1023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长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长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4369号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亚。被告:陈长兴。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长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宝应县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