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执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奇坚、陈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坚,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6940号申请执行人陈奇坚被执行人陈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1民初60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锋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锋(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超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双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