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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413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鞠某,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刘某某、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鞠某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138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清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