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孟昭乾、青岛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乾,青岛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孟昭乾。被执行人青岛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昭乾与被执行人青岛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南执字第11962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0)青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0)青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52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