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219号原告:韩某1。法定代理人:尹某(系韩某1之母),女,住博山区。被告:韩某2,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审 判 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慧君书 记 员 尹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