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盛彬与沈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盛彬,沈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712号原告:邵盛彬,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沈光强,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盛彬与被告沈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