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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建英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毛建英,女,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芦溪县长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长丰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664750576J。法定代表人:胡玉水。本院在执行毛建英申请芦溪县长富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毛建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