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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6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文与赵琦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赵琦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6691号原告:唐文,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琦鸿,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唐文与被告赵琦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琦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80716.50元或者澳大利亚元15000。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谎称能为原告办理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原告为此一共支付给被告人民币399216.50元,其中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澳大利亚元15000(折合人民币80716.50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和指定账户,由原告父亲唐荣青代付了人民币318500元(另案主张)。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成功为原告办理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被告通过微信同意退还澳大利亚元3万,但原告认为金额过低,故诉至法院。被告赵琦鸿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收款人账号为“QIHONGZHAO”的账户转账澳大利亚元15000,当日的汇率为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3811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父亲唐荣青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案外人*炘明转账人民币318500元。2015年5月23日,被告以微信账号jenny18000针对原告父亲“我到26日墨尔本,1日回上海。关于退钱的不知进展如何?这次去墨尔本主要是和唐文女友父母见面,双方家长确认一下,碰个面。表示我们也很重视他们的恋爱。并帮助唐文能办婚姻过桥签证。至于何时能够定下婚姻也不是很清楚”的询问回复“退3万”。另查,原告提供了合影2张,该合影中男性分别为原告及原告父亲,女性形象与微信账号jenny18000背景设置中的形象以及被告人口信息中所预留的照片相一致。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转账凭证收款人载明为QIHONGZHAO,结合原告提供的合影照片、人口信息中的照片及微信对话内容,本院认定转账的收款人、微信账号jenny18000的使用人均为被告。被告赵琦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故本院采信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现原告要求退还相应款项,也未超过被告在微信中同意的额度,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琦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文返还澳大利亚元150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被告赵琦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伦审 判 员  张 庆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