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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成山与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山,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961号原告:王成山,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庆祥,内蒙古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红星村原泽西小学。法定代表人:谢天宝,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原告王成山与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成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庆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驰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成山诉称,1.要求被告驰航有限公司返还驾驶员培训费7,000.00元;2.要求被告驰航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11日经本村村民吕栋兴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丁德胜联系,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驾驶员培训手续,当日向被告单位交纳培训费7,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票据,同时约定交费一个月后就参加科目一考试,三个月后就发证,未向原告发放驾驶员培训资料。2016年7月被告将原告拉到黑河进行面签。从此以后再没有消息了。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此事,但被告一直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驰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王成山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3月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编号为票据号0001022),证明被告收取了7,000.00元的驾驶员培训费。驰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质证意见。本院为了查明本案的事实,调取了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出资信息,嫩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当庭核对原件,原件记载于(2017)黑1121民初1775号卷宗里),证明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办理登记,2012年11月1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嫩江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2012年10月25日在嫩江县公安局办理了登记,防伪码为2311210001773号。王成山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驰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质证意见。驰航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王成山无异议,被告未到庭没有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在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2012年10月25日该公司财务专用章(防伪码2311210001773号)在嫩江县公安局进行了备案登记,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企业名称为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王成山经朋友介绍于2016年3月向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纳培训费7,000.00元,被告单位承诺三个月以后发证,同日被告为王成山出具了收据一张,加盖的印鉴为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王成山多次找被告要求尽快参加考试取得驾驶证,驰航有限公司没有对王成山进行培训及进行驾驶员考试,致使王成山无法取得驾驶证照。本院认为,驰航有限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后,仍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前的公司财务印鉴进行经营活动,应视为变更企业名称后的驰航有限公司的行为,应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即由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王成山承担民事责任。驰航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对王成山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致使王成山至今没有取得驾驶证,王成山要求返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王成山驾驶员培训费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令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