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12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72号苏泊尔大厦。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皂角树市场百货日杂街口*排**号。经营者:郜广辉,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九洲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聪。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郜广辉土杂店、被告廉江市爱琅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楚审判员 殷 萍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