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四华与段玉清、孙金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华,段玉清,孙金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张四华,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段玉清,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孙金焕,女,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张四华与被执行人段玉清、孙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两被执行人段玉清、孙金焕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四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为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