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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安富、汤帮碧与周仕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富,汤帮碧,周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安富,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汤帮碧,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周仕国,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1000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