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唐某某申请陈某某、谢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48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人,现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徐某某、唐某某、陈某某与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谢某某应偿还徐某某、唐某某、陈某某欠款98234.97元,案件受理费1127元,合计:99361.9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照法律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