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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建党与李双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党,李双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471号原告:王建党,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双营,男,回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建筑款15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建党诉被告李双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建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党负担。审判员  胡晓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