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海花与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花,宋立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69号原告:张海花,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宋立国,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张海花与被告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海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花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