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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海花与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花,宋立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69号原告:张海花,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宋立国,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张海花与被告宋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张海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海花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