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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振方与李泳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方,李泳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764号原告:曹振方,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身份证住址封丘县,现住云南省景洪市。被告:李泳锦,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人,身份证住址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原告曹振方与被告李泳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曹振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振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振方负担。审 判 长  陈前妃人民陪审员  徐扣如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七��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