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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86349-0,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代表人:周祖凤,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6]2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村民委员会��还非法占用的1127平方米土地(四至:东邻路、南邻村办公楼、西邻屋、北邻路);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708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晒场及设施;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419平方米耕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6]2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二、由天台县坦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至三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慧芬审 判 员 洪 巍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