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北屯亚通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北屯亚通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094号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月村5组。法定代表人:杨文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勒泰市北屯亚通建材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西北路火电厂区南侧。经营者:裴建春。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勒泰市北屯亚通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将所欠款项结清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1015元,由原告德阳保立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章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