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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兴忠对张世云与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云,云南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异31号案外人:罗兴忠,男,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申请执行人:张世云,男,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被执行人:云南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以下简称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负责人:陈全,系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张世云与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兴忠于2017年8月14日对查封的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兴忠称,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案外人。后经案外人催要借款未果,直到2016年9月2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用蓝色港湾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抵给案外人,以清偿差欠案外人的借款本息27.36万元。之后,案外人已将车库进行了装修。而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723执5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陈全及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案外人罗兴忠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案外人,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等。2016年9月29日,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债权债务抵偿协议》,约定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用“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抵给案外人,以清偿差欠案外人的借款本息27.36万元。同日,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分别向案外人出具了购买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的收款收据。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6)云0723执5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车位包括了“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本院认为,案外人罗兴忠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对腾云地产华坪分公司“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享有权益,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云南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坪分公司“腾云·蓝色港湾”项目地下负二层车位A1、A2、A3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郭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和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