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竹信用社与胡光亮、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竹信用社,胡光亮,饶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601号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竹信用社。负责人:邓波,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胡光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饶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竹信用社与被告胡光亮、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竹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成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