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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廖龙春与殷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龙春,殷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廖龙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殷洪生,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廖龙春与被执行人殷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4)达达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龙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洪生向申请执行人廖龙春偿还借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产正在另案评估阶段。现申请人廖龙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廖龙春撤回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