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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晓燕与杨英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燕,杨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彭晓燕,女,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杨荣才,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彭晓燕与杨荣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荣才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被执行人杨荣才有房屋一套(已抵押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并涉及多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杨荣才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