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乐甜,张蒲晓与张跑生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张乐甜,女,汉族,2007年12月4日生,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法定代理人:张蒲晓,女,汉族,1985年8月3日生,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周画路。被执行人:张跑生,男,汉族,1983年8月4日生,住赤壁市马港办事处周画岭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乐甜与被执行人张跑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跑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跑生在银行的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