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道钿、熊银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道钿,熊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道钿,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燕,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银宝,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执行林道钿与熊银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熊银宝已自动履行20000元,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熊银宝可供执行财产,林道钿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道钿的债权为租金828000元及利息,已受偿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陈仁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