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7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江与上海云商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江,上海云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607号原告:于江,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绿华镇富华路79号4幢110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江与被告上海云商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于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