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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庆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庆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2750号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南街黄河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卢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凤君,女,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赵庆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宁夏燕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建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胡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