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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有顺与黄云学、郑春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有顺,黄云学,郑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有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黄云学,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郑春花,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有顺与被执行人黄云学、郑春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云学、郑春花应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姜有顺欠款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姜有顺同意被执行人黄云学将其独资经营的湖北悟缘工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处置后偿还所欠欠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有顺并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姜有顺与被执行人黄云学、郑春花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2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启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