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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丽菊与张保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菊,张保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017号原告:王丽菊,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兴安村*组。被告:张保辉,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东风镇兴安村*组。原告王丽菊与被告张保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王丽菊向本院提出与被告张保辉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宇(2003年11月16日出生),二人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打,已结分居四年之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丽菊与被告张保辉离婚;二、婚生子张宇(2003年11月16日出生)随被告一居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三、共同财产坐落于东风镇兴安村5组的3间砖房归被告所有,原告放弃分割;四、原、被告债权债务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依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