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晏佳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晏佳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652号原告:刘建国,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涛,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晏佳彬,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晏佳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