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指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猛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张翠、黄廷四、吴才坤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875号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关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猛谷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卓恒置业有限公司、张翠、黄廷四、吴才坤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1965号,执行依据为:(2016)川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25506513.4元。为便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2017)川01执1965号执行卷宗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执行局XX028-88612179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