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8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竹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王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1单元11层29号。法定代表人:许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熠斌,男,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成都翊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4.80元,减半收取5547.40元,由上诉人四川大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