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少林与兔街乡野生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林,兔街乡野生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林,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威宁县。被执行人:兔街乡野生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显军。组织机构代码:55660223-4。住所地威宁县兔街乡新光村。申请执行人刘少林于2017年3月1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251.00元,执行费654.00元,合计50905.00元。本院在执行刘少林与兔街乡野生山茶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少林壹万元(小写10000.00元),剩余的肆万零贰佰伍拾壹(小写40251.0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