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熊良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熊良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良端,男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熊良端罚金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