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辽0702执异18号原告孙越诉被告陈卫东、郝义新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义新,孙越,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异18号异议人:郝义新,女,196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6712******。申请执行人:孙越,男,1966年4月**日出生,汉族,系锦州市委老干部局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吉庆里,身份证号码210702196604******。委托代理人:王秋菊,女,系孙越之妻,1972年8月**日出生,汉族,系辽西国药员工,住址同孙越,身份证号码232700197208******。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8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在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越与被执行人陈卫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0702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卫东妻子郝义新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东一里157-68号房屋;……”。现该案正在执行中。异议人郝义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郝义新称:一、本案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陈卫东是本案的刑事被告人,其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债务。二、被查封房屋是1995年我母亲周美华个人出资购买,与陈卫东无关,现房屋居住人为郝义新及父母、儿子。三、郝义新与陈卫东无夫妻关系。现法院却将我的房屋查封,为此要求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孙越辩称:我不认可异议人郝义新的说法。因为我与郝义新认识多年,她与陈卫东是夫妻关系。我被打是因为送她回家,是无辜的受害者,郝义新对此是有责任的。从这件事发生到现在,我们的损失不是能用金钱衡量的,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公平的结果。现我不同意对已查封的房屋解封。经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越与被执行人陈卫东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辽0702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卫东妻子郝义新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东一里157-68号房屋;……”。现该案正在执行中。所查封的房屋系异议人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1995年4月4日办理的房产执照,所有权人登记在异议人名下。2017年4月19日异议人对上述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被执行人陈卫东不是夫妻关系,所查封的房屋系其与陈卫东同居前母亲周美华为其购买,与被执行人无关。为此,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房产执照、购买产权房屋资金来源说明书、公证书、购房协议。经询问被执行人陈卫东亦否认与异议人是夫妻关系。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在锦州市古塔区档案局调取了异议人的婚姻档案,该婚姻档案记载:1993年6月18日郝义新与王卫东办理登记结婚。同时,本院又调取了被执行人原单位的职工登记表,在家庭主要成员配偶一栏中填写的是郝义新。以及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户籍同在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四段6-70号。又查,经比对王卫东登记结婚时使用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现使用的增加位数后的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相同。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虽否认是夫妻关系,但因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有其专属性,任何人不能替代,王卫东与郝义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同,故应认定王卫东与陈卫东系同一人。且被执行人在原单位职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配偶是郝义新,以及两人的户籍又同在一个户籍上,故能够确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中所查封的房屋,虽产权人只登记在异议人一人名下,但从异议人向本院提供的《购买产权房屋资金来源说明书》中,有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说明并加盖了公章。异议人亦承认是被执行人单位出具的。而该说明书不仅证明了购买房屋资金的来源,同时也证明了该房屋是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婚后购买。现异议人郝义新以“与被执行人陈卫东不是夫妻关系,该房屋是母亲周美华为其购买,与陈卫东无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因其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郝义新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郝 岩审 判 员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宋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计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