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XX与王XX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297号申请人:武XX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王XX身份证号: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县人民法院的(2017)晋1124民督3号支付令,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临县三交镇正街村有房产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临集建1999字第E2401056号,三层六间,面积119.9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在临县三交镇正街村的房产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临集建1999字第E2401056号,三层六间,面积119.99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建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