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爱丽与被申请人曲鹏兴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丽,曲鹏兴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46-1号申请人:于爱丽,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曲鹏兴,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于爱丽与被申请人曲鹏兴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爱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鹏兴的银行账户存款279200元,冻结被申请人曲鹏兴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执766号一案中的执行款4208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7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于爱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曲鹏兴的银行账户存款279200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曲鹏兴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3执766号一案中的执行款420800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于爱丽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