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明明与仇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仇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433号原告:黄明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仇裕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明与被告仇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黄明明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