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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明明与仇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明,仇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433号原告:黄明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仇裕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明与被告仇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黄明明负担。审判员  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