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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红建因与被上诉人赵安乐、赵广收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红建,赵安乐,赵广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红建,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安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广收,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猗县。上诉人梁红建因与被上诉人赵安乐、赵广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红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红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梁红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