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邹建忠与高全部、刘婉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忠,高全部,刘婉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1780号原告:邹建忠,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全部,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刘婉秋,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1169—1175号(单号)和仲容路465—479(单号)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293649XM。法定代表人:陈咸淳,总经理。原告邹建忠与被告高全部、刘婉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下称平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建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亮,被告高全部、刘婉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邹建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被告高全部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经黄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高全部负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起诉。高全部、刘婉秋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在庭审中辩称:1、案涉车辆已经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有关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应由被告三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2、我方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是逃逸方,因此我方对当时的事故认定确认有异议,考虑案件的有效解决,我方提醒法庭注意原告是逃逸方,因此,保险公司如不承担诉讼费用,我方也不应承担。平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认为评估费及诉讼费不能承担,对原告损失854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6日被告高全部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所驾驶车辆发生碰撞,该事故经黄山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高全部负次要责。被告高全部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承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并结合邹建忠的诉请认定其损失为280000元。在本案中侵权人高全部负次要责任,故应承担2000元的较强险范围的责任和278000元的次要责任即278000元的30%责任,合计85400元。本院认为,高全部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失280000元,依法应承担次要过错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平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平保财险瑞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邹建忠的车辆损失共计85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建忠车辆损失85400元;二、驳回原告邹建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8元(原告邹建忠已预交),由原告邹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方式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