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兵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兵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975号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文林镇安置二街53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洋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兵林,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兵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