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文响与徐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响,徐小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2041号原告:李文响,女,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徐小荣,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文响与被告徐小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响、被告徐小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10万元;2、原告不予返还被告给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706号海尔鼎世华府B区5号楼1单元1503户房屋以86.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给原告定金5万元,于售楼处签订网签合同时支付给原告购房款86.50万元(含定金)。合同第4.2条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任一笔款项超过5日的,原告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照第6条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期间,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额0.5‰的违约金。合同第6条约定,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各项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并赔偿损失:若原告违约,双倍返还被告购房定金;若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没收被告购房定金。合同补充条款载明,此房为开发商一手房,无二手房相关税费,与开发商直接签网签合同,由于此房需要更名到被告名下,开发商需走更名流程,如2015年11月30日前此房仍未网签,被告可选择购不购买此房,如购买,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如不购买,定金无息还给被告。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于2015年12月29日支付房款76.50万元,余款未付。2016年10月8日,被告与青岛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网签手续。该房屋现已过户完毕。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合同约定总房款为86.50万元,其已支付81.50万元,目前其仅欠原告购房款5万元;合同约定网签之日被告支付给原告购房款86.50万元(含定金),网签时间是2016年10月8日,但其于2015年12月29日就支付给了原告76.50万元,因此其提前支付的购房款76.50万元的利息应当从所欠5万元购房款中扣除后,剩余部分才应支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各方对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合同、被告提交的网签合同证明、转账凭证、定金收条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于2016年10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网签合同,应当将全部购房款86.50万元(含定金5万元)支付给原告,但其仅付款81.50万元。因此,被告仅欠付原告购房款5万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购房款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第6条约定的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解除合同,因此定金罚则在本案中不适用,对于原告主张定金不予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前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自愿行为,但其无权因此而主张扣除提前履行部分的利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购房款应当按照合同第4.2条约定按照0.5‰/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额5万元自2016年11月9日(逾期次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荣向原告李文响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按0.5‰/日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文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1018元,被告负担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仲举书 记 员 郝军军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