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冯青松与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青松,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冯青松,男。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本院在执行冯青松申请执行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陕043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28721.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小军先履行2400元,剩余26321.9元每月履行3000元,至付清款止,申请人表示同意,并撤回本次申请,依法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280号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