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刘长行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明,张金梅,程存森,刘长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498-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明。申请执行人张金梅。被执行人程存森。被执行人刘长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明、张金梅与程存森、刘长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明、张金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第57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小明、张金梅提出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2执3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