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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6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孙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456号原告: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景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哲,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彬彬,男,住安徽省。原告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邑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