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649黄年芳与卢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年芳,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黄年芳,女,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卢青,男,1987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在泰州市海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黄年芳与被执行人卢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