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敬申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申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敬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河北省鸡泽县人,捕前住该村。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鸡泽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向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7年1月20日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敬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王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敬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3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敬申头戴自制纸质头套到鸡泽县双塔镇永光村闫某1家,用砖头砸坏闫某1家门上的链条锁后,拿着该链条锁进入闫某1卧室,闫某1被惊醒后,胡敬申和闫某1发生打斗,胡敬申用链条锁殴打闫某1,致使闫某1受伤,并拽走闫某1正在充电的小辣椒牌北斗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在打斗过程中胡敬申头套遗落在现场。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闫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2016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胡敬申到鸡泽县曹庄镇中砚池村邢某1家,翻墙进入邢某1家院内,先进到邢某1家东屋厨房,将该屋内一塑料袋包装的白砂糖打开袋后遗留在东屋台阶处,后进到邢某1家北屋东头房间,邢某1被惊醒,并问是谁,胡敬申就用墩布殴打邢某1,致其受伤,后某敬申骑邢某1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49元)逃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丢弃在砚池村联办小学门前马路边。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邢某1头皮裂创,属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伤情鉴定及伤情照片、DNA鉴定;现场勘验、提请、辨认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敬申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敬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称,其去闫某1家时没有戴头套,在街里挡摄像头时候戴头套了,其也没有拿闫某1手机;其去邢某1家时喝醉了,把电动车丢弃在学校门口,没想要电动车。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2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敬申头戴自制纸质头套到鸡泽县双塔镇永光村闫某1家,用砖头砸坏闫某1家门上的链条锁后,拿着该链条锁进入闫某1卧室,闫某1被惊醒后,胡敬申和闫某1发生打斗,胡敬申用链条锁殴打闫某1,致使闫某1受伤。在打斗过程中胡敬申头套遗落在现场。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闫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2016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胡敬申到鸡泽县曹庄镇砚池村邢某1家,翻墙进入邢某1家院内,先进到邢某1家东屋厨房,将该屋内一塑料袋包装的白砂糖打开袋后遗留在东屋台阶处,后进到邢某1家北屋东头房间,邢某1被惊醒,并问是谁,胡敬申就用墩布殴打邢某1,致其受伤,后某敬申骑邢某1电动自行车逃走,并将该电动自行车丢弃在砚池村联办小学门前马路边。经鸡泽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邢某1头皮裂创,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敬申供述,大概十年前,其在双塔镇永光村换大米。永光村有一个妇女,50岁左右,换走其20斤大米,后来她说不要了,送了回来。其见这些大米都是虫子,不是自己的就和她理论,她说那大米就是他的,就走了,其一直怀恨在心,当时记住她家的大概位置了。大概两、三年前一天晚上,其自己在家睡不着,就想起了永光村那个妇女跟其换大米的这件事情,喝了点酒,就步行到永光村,怕街上的摄像头拍到自己,就从街上捡了个废箱子,用手在纸箱上对准眼睛位置扣了两个洞,凭印象找到了永光村西南角一户人家。其认为这户人家就是多年前跟其换大米的那个妇女家,就用砖把她家栅栏门上的链条锁砸坏,拿着砸坏的链条锁进到她家院子里,然后进到她家东边的那个房间,门没有锁,好像房间里开着小夜灯。其看见一个人坐了起来,看着不是那个妇女,就想往外走,坐起来的人就用东西扔他,其就用链条锁扔她,顺手从窗前西边拉了下灯绳,想关灯,结果拉的是一根手机线,拿着这个手机线就跑出了房间,然后从街门跑到街上,把手机线扔了就回家了。2016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其在家喝了大概半斤白酒,喝完酒后也不知道想什么,不知怎么回事就走到鸡泽县曹庄乡砚池村了。当时是步行去的,走到砚池村一个十字街口北边第一户人家。那户人家门向东,其就从这户人家的南边墙头外边放置的水缸上翻进到家院了,进到该户家院内后就直接进到该户人家的做饭屋了(东屋)。当时在屋里还干什么了就记不清了。从做饭屋出来后,其就去他家东堂屋了,从东堂屋小门推门进去的,房门没有锁,屋内是否开灯没注意,推开门口,听见一个女人就喊:“谁啊”。其从阳台边上随手拿起来一个拖把,抡了一下就朝着那个人喊话的方向扔过去了,扔没扔住人不知道,然后就跑,跑到街门洞下面放着一辆电车,电车上还有钥匙,其就骑上电车从街门口先往北又转到东,跑到一个学校附近,把电车扔在那里后就步行回家了。2、被害人闫某1陈述,2014年3月26日晚上23时,其和妹妹闫佳欣还有孩子正在家中睡觉。突然间自己就醒了,看到有个人头上戴着一个头套,拿着一只手电筒正在照着自己,自己就骂那人,那人就用长条锁打自己,打了好几下。自己跪在床上就抓到一个枕头,就用枕头打那人,把那人的头套打掉了。然后,那人就从其家的东屋出去了。自己就下床去追他,走到其家东屋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出去了,到家街门口,就看不到人了。其看到自家的电车被那人推到门口,可能是向西跑了,其就喊了自己家东边的邻居起来。其回家之后发现正在床头充电的手机没了。然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被害人邢某1陈述,2016年11月17日晚上其和儿子任田雨在自己家东耳房内睡觉。后来发现有人进了屋内,其就醒了,见有个男子在茶几那站着,其就问谁啊,对方不吭声,用手电照自己。其见进屋的那个男子蒙着脸,手里拿着拖把朝其头上砸,把头砸流血了,拖把被砸断了两截。其就用枕头砸他,后来那个人就从屋里跑了出去。其醒来后看了看表,当时时间是凌晨1点半左右。后穿好衣服从屋里出来,见做饭屋门前放着一袋白糖,白糖口被撕开了。放在街门底下的电动车也被盗走了。其出来街门口后,发现南墙外放着四个水缸,其中一个水缸挪了位置,在西边过道口放着一把被截了半截的梯子,后来其就报警了。4、证人闫某2证言证实,闫某1是其新房后的邻家,2014年3月27日早上其来新房这里准备装修房子,到新房的街门口后发现街门上的铁丝锁鼻被剪断了,街门是开着的,进家后发现其家院子里北屋前面靠着的4米长的竹梯不见了,后来听说昨天晚上有人闯入了闫某1家,其在附近没找到梯子,问附近的人打听,也没人见我的梯子。其不知道梯子被盗和闫某1家被别人闯入有没有联系。5、被告人胡敬申辨认永光村闫某1家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鸡泽县双塔镇永光村闫某1家就是2014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敬申砸坏街门链条锁进入闫某1房间,并将闫某1殴打致伤的地方。6、被告人胡敬申辨认中砚池邢某1家、砚池联办小学附近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鸡泽县曹庄镇中砚池村邢某1家就是2016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胡敬申翻墙进入并打伤邢某1的地方;砚池联办小学斜对过XX宇家门口是其抛弃涉案电动车的地方。7、闫某1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邢某1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闫某1家提取笔录、提取纸袋照片证实,2014年3月27日,鸡泽县公安局民警高利萍、陈永刚在鸡泽县双塔镇永光村闫某1家北屋东侧房间地面上提取一个纸袋。该纸袋呈长方形,长约32厘米,正面图案为一着牛仔装女性,中间有三个洞,呈三角状分布,中部用透明胶带缠绕,上侧有黑色提绳,下册印有英文字母“REDAIYULIN”。10、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物证)字[2014]042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对纸质手提袋进行了DNA提取和检验。11、邯郸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给复兴、鸡泽、高开关于DNA对比案件信息核查的通知证实,近期,支队DNA实验室通过DNA数据库对比发现:2014年3月26日,鸡泽县双塔镇闫某1被伤害案的现场物证与违法犯罪人员胡敬申(身份证:)比中。12、邯郸市公安局给邯山、鸡泽、永年关于DNA比对案件信息核查的通知证实,2016年11月17日鸡泽县邢某1家被盗案与2014年3月26日鸡泽县双塔镇闫某1被侵宅伤害案并案。两案现场物证与违法犯罪人胡敬申(身份证:)比中。1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物证)字[2016]2129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白砂糖塑料包装袋”上检出的DNA、“纸质手提袋”上检出的DNA来源于“胡敬申”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所送“地面血”来源于一未知女性个体。14、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鸡价认定[2016]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捷安特电动自行车于2016年11月17日市场价格总价值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整(¥:1749.00)。15、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鸡价认定[2017]0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小辣椒直板智能手机于2014年3月27日二手市场价格总价值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16、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鸡公物鉴(伤检)[2014]刑字6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闫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17、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鸡公物鉴(伤检)字[2016]刑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邢某1头皮裂创,属轻微伤。18、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鸡泽县公安局曹庄派出所于2016年11月17日对邢某1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保全。19、鸡泽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邢某1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证实,鸡泽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7日将电动自行车发还邢某1。20、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9日该单位民警在双塔镇魏庄村胡敬申家门外蹲坑守候,18时43分被告人胡敬申回到家中,该所民警随即将胡敬申抓获并刑事拘留。21、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鸡泽县双塔镇永光村闫某1电话报警称:半夜有人戴头套闯入其家中,和其发生打斗,其被殴打致伤。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闫某1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闫某1称其有一部手机在床头充电也被抢走,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现场一个头套(纸质手提袋),并将该头套提取,随即开展对案件调查取证工作。22、鸡泽县公安局曹庄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曹庄派出所接到鸡泽县曹庄乡中砚池村邢某1电话报警称:其放置在自家院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刘某、闫力军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在报警人邢某1家发现报警人邢某1头部受伤流血,邢某1家院内东屋台阶上有一包打开的白糖,邢某1家南墙有攀爬痕迹,南墙外有一竹梯平放在路边,经走访调查,在曹庄乡中砚池村东,砚池联办小学门前路北,XX宇家门前发现邢某1被盗走的电动自行车。后该所将该案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23、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27日,在永光村闫某1被抢劫案的案发现场,办案民警提取到一个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头套(纸质手提袋),办案民警遂将该纸质手提袋送邯郸市刑警支队DNA实验室检验。2016年9月14日,邯郸市刑警支队DNA实验室通过DNA数据库比对发现:从该纸质手提袋上检验出DNA信息与犯罪嫌疑人胡敬申的DNA信息比中。2016年12月28日,邯郸市刑警支队DNA实验室通过DNA数据库比对又发现:2016年11月17日凌晨邢某1被抢劫一案的现场遗留的白砂糖塑料包装袋上提取的DNA信息与犯罪嫌疑人胡敬申的DNA信息比中。该局遂于2016年12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胡敬申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24、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采集胡敬申DNA信息的说明证实,胡敬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双塔镇魏庄村人。2016年7月23日13时许,双塔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强报警称:有群众聚集,扬言要掘开溜垒河河堤,将堤外洪水向溜垒河内排放,我单位安排民警出警,将嫌疑人胡敬申传唤至双塔派出所,对其进行了询问,并采集了胡敬申的血样,获取了其DNA信息。25、鸡泽县公安局双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胡敬申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6、胡敬申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敬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胡敬申辩称其去闫某1家时没有戴头套,在街里挡摄像头时候戴头套了,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敬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树楷审 判 员 丁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