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薄金才与被告刘加驹、庞丽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金才,刘加驹,庞丽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172号原告:薄金才,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周赵庄村北小街*排*号。委托代理人:于来,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驹,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赵庄西里国防楼***楼3门***号。被告:庞丽君,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新秦庄荣华楼***楼1门***号。原告薄金才与被告刘加驹、庞丽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薄金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薄金才负担。审判员  周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