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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6894汤帮初与陈和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帮初,陈和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894号原告:汤帮初,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斌,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和平,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叶娟,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帮初与被告陈和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因被告陈和平不认可郭振华签名的送货单,原告以将另案起诉郭振华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帮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汤帮初负担。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