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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刘彩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刘彩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403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注册号:110XXXXXXXX0695。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立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彩云,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刘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