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骆芳云与咸阳华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芳云,咸阳华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骆芳云,女,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咸阳华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毛条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2324815X2。法定代表人姚泰荣,该公司总经理。骆芳云与咸阳华秦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6】第2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产生纠纷的房产均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6】第232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贤平审 判 员 陈铭秦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珍 微信公众号“”